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以下情形,需任命数据保护官:
核心活动包括对数据主体进行定期和系统的大规模监测时;
核心活动包括大规模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时;
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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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将为您介绍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义务:
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数据控制者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并证明处理行为是按照GDPR的规定进行的。
数据保护的系统保护和默认保护(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数据控制者将安全保障融入个人数据处理活动中。默认只处理对于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须的个人数据。
管理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只可使用符合GDPR要求的处理者;必须与处理者订立个人数据合同。
记录数据处理活动:数据控制者以书面方式记录由其负责的数据处理活动。
保证安全性:数据控制者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与风险匹配的安全性;保证个人数据处理系统和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恢复性能力。
数据泄露通知:数据控制者应做到,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在知情后72小时内向主管机构通知;可能给数据主体带来高风险时,及时告知数据主体;存档任何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包括与事件相关的事实、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数据处理活动可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高风险时,在处理前必须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在指定情形下须征求数据保护专员(DPO)的建议,并由其决定是否咨询数据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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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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